18種高考作弊行為公布 處罰:最高停考3年
2014年高考將于6月7日、8日舉行。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有關負責人提醒,考生要誠信應考。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對考試時作弊情節特別嚴重者,最高可暫停3年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按照規定,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等18種行為屬于作弊行為。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其中,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等4種行為,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處理辦法還規定,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等9種行為將被認定為考試違紀。考生有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如果擾亂考試秩序,將被終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有關負責人提醒,高考不僅是文化知識的檢驗,更是道德品質的考量。考生違規情況將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因此,考生要誠信應考,不要攜帶手機等具備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各種通信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涂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考場;考試期間,要遵守考場紀律,按要求作答。
考試違紀行為: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試作弊行為: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組織團伙作弊的;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